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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简介

 一、《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本规范为控制由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以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为前提,对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选择、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的工作任务及工程检测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自200211日起施行。

  (一)适用范围

  1、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工程,仓储性建筑工程、构筑物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房间。

  2、本规范所称室内环境污染系指由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民用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非建筑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不属于本规范控制范围。

  (二)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分为总则、术语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验收六个章节,其中1.0.53.1.13.1.23.2.14.1.14.1.24.2.44.2.54.2.64.3.14.3.34.3.104.3.115.1.25.2.15.2.35.2.55.2.65.3.35.3.66.0.36.3.46.0.186.0.20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三)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量。见表



  (四)采样方法及要求

  1、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2、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3、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应按房间面积设置:

  (1)房间使用面积小于50平方米时,设1个检测点;

  (2)房间使用面积在50—100平方米时,设2个检测点;

  (3)房间使用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时,设3—5个检测点。

  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时应在对外门空关闭1小时进行;氡气的检测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24小时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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